发生争执副班长打断同窗鼻梁
法院判处打人者及其父母与学校分别赔偿伤者6998元和2332元
每日甘肃网-兰州晨报张掖讯(记者曹勇)七年级学生龙龙在晚自习上与副班长东东发生口角并厮打,造成龙龙鼻骨骨折,并鉴定为十级伤残。为此,龙龙及母亲将东东和临泽县平川中学告上法庭,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各项损失16642.59元。日前,临泽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,判处东东及其父母赔偿龙龙各项费用15552.70的45%,计6998.70元;学校赔偿龙龙各项费用的15%,计2332.90元。
龙龙和东东就读于临泽县平川中学七年级四班。2011年3月10日第一节晚自习后,龙龙与前排同学探讨问题,东东以龙龙打扰其他同学学习为由对其管理,龙龙不服管理,双方发生口角,继而厮打。这时,第二节晚自习上课铃响,双方停止争吵。约21时,晚自习课下后,龙龙、东东与另两名同学到学生住宿楼后面的垃圾池监督其他学生倒垃圾,龙龙与东东又争吵起来并厮打。东东在龙龙的眼部捣了一拳,致龙龙受伤。3月11日,龙龙在平川镇卫生院门诊治疗,被诊断为:左眼外伤血肿、鼻中隔偏曲。3月22日,龙龙、东东及双方父母共同到高台县医院进行检查,被诊断为:鼻骨骨折、鼻中隔偏曲。4月4日至11日,龙龙在张掖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8天。龙龙的伤势经甘肃仁和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,因而成诉。
临泽县法院审理后认为,东东违反学校有关安全管理制度,将龙龙致伤。东东的行为是本次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,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而龙龙不能正确对待班干部的管理,与东东发生厮打,存在一定的过错,应减轻东东的赔偿责任。两人就读的学校在本次事故中有一定过错,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。